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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许多监控摄像头都带有云功能,可以直接连接无线网络,通过手机、平板电脑远程查看监控区域。同时,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视频需由用户设置共享,并且经过网站审核才能被直播。尽管如此,除了种种炒作之外,不会有人愿意给自己安装摄像头、且以用户的身份设置共享去全球“直播”自己。问题的曝出,根本还在安装摄像头的单位对监控画面管理不严,甚至是向网站出卖视频画面以谋利。
在公共空间,乃至于餐厅等地安装监控摄像头,确实有利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。有鉴于此,参与到公共空间的人以及消费者,应当让渡一定的私利以保障自身和公共安全。但是,私利的让渡不能没有底线,在餐馆的雅间里就餐聊事,画面和声音却被直播出去,想想都是极为恐怖的事情。在这里,公民个体的肖像权、隐私权都一概暴露无遗,没有任何秘密可言。显然,这已经走向了公共安全的反面,由一个又一个个体的隐私权不安全汇聚成了“公共不安全”。
有关部门或者安装监控的商家在安装摄像头时,理由言之凿凿,然而,在安装摄像头之后,信息的安全性却无人去保障,权责明显不对等。在现代科技和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的时代,一方面监控摄像头进入公共空间的入口不受约束,另一方面画面信息的管理不受规制,公民隐私的泄露就只会越来越频繁,直到现在大规模地在网上直播。
相关法律当然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,比如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……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然而,此类公民名誉权并未纳入到刑法体系予以保护,只有在公民信息被买卖的情形下才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。换言之,公民隐私权在法律意义上是存在的,而在实际保护中却如同牛栏关猫,在保护与保护不住之间“往来自由”。
说到底,是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,只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来涵括公民的隐私权,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。实践证明,这种间接保护的方式,使得公民隐私权越来越羸弱不堪。只有完备的法律才能为免于直播的公民隐私权背书,这就要求,在民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,并在刑法、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中建立保护体系。当然,法律不完善绝不能成为此次网站大规模直播监控视频的理由,公民隐私权已形同虚设,有关部门需要出手予以救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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